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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的调整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目前,许多保险公司为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提出了许多保险产品。另外,保险公司还将保险产品的费用做出调整,更推进了费用监管政策,是保险行业的费用监管规范化。

近年来,费用监管日益成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之一。不少保险监管机构针对辖区市场实际,提出了强化费用监管的措施,并着力建立费用监管的长效机制。然而,最近有人提出,费用监管有舍本逐末之嫌,与其加强费用监管,不如加强保险费率监管。其意似乎认为,管住了保险费率,自然就管住了保险公司可用于支付的费用,良好市场秩序自然指日可待。

初闻此论,确有启发监管思路之功。但细加推敲,笔者不免心生疑窦:费率监管当真可取代费用监管?二者之间是否本末关系?

笔者以为,费用监管的强化趋势事实是顺应当前保险市场客观需求发展的。弃费用监管而单就费率监管,最大的好处可能就是减少基层保险监管工作量,但真如有人所言,可以如同釜底抽薪般规治市场乱象,从根子上促使保险市场秩序长效好转吗?笔者认为未必。

首先,高额手续费存在的根本原因不是保险费率虚高,而在于保险公司与中介渠道之间的博弈力量悬殊。当前,大量的优质客户资源为银行、车行等中介渠道所掌控,保险公司为了从这些中介渠道争抢客户资源,迅速扩展业务规模,往往不惜血本,争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甚或通过虚列营业费用等违规手段变相支付高额手续费。试想一下,即便压低了保险费率,但保险业务的优质资源仍集中于个别中介渠道上,保险公司在直接获取业务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则保险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其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标准何以下降?再者,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如果降低费率引起的产品销售增加的利益足以抵消降价导致的损失,相信有着专业精算技术和人才的保险公司自然会对此趋之若鹜。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产品的价格消费弹性究竟怎样?如果费率的降低并不能起到“薄利多销”的效果,而销售中介的强势谈判地位又依然如旧,保险公司将如何实现商业的可持续性?

其次,保险费率的合理水平难以通过行政手段来精准确定。费率监管事实上就是产品定价监管。保险产品定价,涉及死差、利差、费差等精算技术,定价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早些年的利差损风险事实上已是“市场挥之不去之痛”。目前,保监会已针对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发布了相关的精算规定,并对产品条款费率实行了备案或审批管理。笔者认为,在不违反相关精算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产品价格的形成,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应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即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而非想当然地以行政命令来决定。因此,对于保险费率,应加大其价格市场形成机制的探索,逐渐使保险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同时,通过费用监管,切实纠正市场上不正常、不合理甚至违规的费用支付,进一步为保险产品精算定价提供更加真实的经验数据支撑。

其三,费用监管实际上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虽然费用监管似乎更多地着眼于公司内部管理,似乎不与保险消费者沾边,正如有人提出,即便保险公司减少了手续费支出、降低了经营管理费用率,保险消费者也不会因此得到退还部分保费等的利益;但是,这只是从短期来看。事实上,就长期而言,费用监管通过规范调整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压缩不合理、不健康的成本开支,将有力促使保险公司转变经营发展方式、提高经营效率、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最终为市场“生产”出更加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因而使广大保险消费者最终成为实实在在的受惠者、受益者,从而有利于长远性、全局性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是单纯的费率监管所难以企及的。

其四,费用监管可与偿付能力监管形成联动之势,有利于提早预警和防范风险。偿付能力监管如果仅在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之后再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其实质就成为了一项纯粹的事后监管,事后监管对尚未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但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自身而言,却只能是采取一些补救和善后的措施了。与其任由公司发展到偿付能力不足的地步再予监管,不如将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对保险公司费用支出管理的现场检查和及时监测,提早发现公司虚列费用、超成本支付手续费等可能危及偿付能力的风险苗头,提早予以劝导纠正甚或责令改正。正如中医有言:上医治未病。倘若不加强费用监管,而任由保险公司上演各种费用乱象,则可能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终至积重难返。这些年因费用管理失控终至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已在显现,如中华联合等就是生动的案例。

综上所述,费用监管是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是促进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的需要。费用监管不是“监管之末”,费率监管更非“监管之本”。放弃费用监管的设想“看上去很美”,却没有可以实现的现实基础。特别是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当下之际,只有进一步推进费用监管,才能真正为偿付能力监管奠定根基,为保险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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