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立法问题的提案

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立法问题的提案

发布日期: 2012.05.10

导读:翻阅今年的金融类提案,一个突出的新热点就是对金融混业经营的关注度高。来自银行、证券、保险界的多位重量级委员今年不约而同地都提出了有关提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混业经营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基本仍是明确禁止。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混业经营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基本仍是明确禁止。如《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信托法》对信托公司能否投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未明确规定,而在第4条中将对信托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与此同时,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对分业经营问题有所突破。如,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信托公司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实践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也已纷纷出现。但由于上述突破实质上有违法律的明文规定,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甚至部门规章也未作规定而仅由监管机构特批,导致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已经实际上妨碍了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大做强,难以与国际金融集团开展竞争。

一、鉴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当前实践,统一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扫除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法律,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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