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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使旅游行程延误 游客获赔付

发布日期: 2012.05.19

导读:跟团旅行,由于旅行社的疏忽,导致旅行行程延误等意外问题,该怎么办?旅客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出现不可挽救的意外,又如何尽快获得赔偿?

案件回放:

北京市B旅行社与四川省S旅行社签订旅游接待协议,确认S旅行社组织38人旅游团由B旅行社接待,于4月12日抵京旅游5天。该合同约定,由S旅行社负责购往返机票,返程航班时间为4月16日,航班号为CA4104,于18:00起飞。可是B旅行社在给导游出行程单时,打错航班号,把CA4104次,错打成CA4120次,20:00起飞的航班。使B旅行社导游送团到机场办登记手续时,才发现行程单将返程的航班号写错了。B旅行社只得把改签航班到4月17日11:00起飞的CA4102次。由此B旅行社需补足机票差价29240元,并花费游客餐费1548元,住宿费1400元;两次用车车费为2000元。综上,B旅行社共花费34188元。

4月16日19:00,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全国调处中心接到旅行社报案后,调处员立即与B旅行社取得了联系,指导B旅行社准备单证。5月17日,全国调处中心调处员上门收取了旅行社提供的单证,并进行了交接手续,同日,全国调处中心将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经过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沟通,确定此案属于有责延误的保险事故,6月8日,保险公司赔付B旅行社34188元

案件提示:

1.对本案旅行社B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疏忽引发的旅游行程延误,产生了额外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新增的“有责延误”条款承担了赔偿责任。一是为旅游团提供费用保障,减少纠纷;二是旅行社B减少了损失,体现了统保示范产品责任范围广的优点。

2.B旅行社汲取教训,由于旅行社工作疏忽导致旅游行程延误,不仅给游客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损旅行社服务质量形象,增加工作负担。

3.本案取证工作较复杂,导致准备单证的时间有所延长,影响了理赔速度。提示旅行社如果以后遇同类案件发生,一是及时报案;二是立即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后期搜集证据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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