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预定利率”被丢弃
发布日期: 2012.05.24
导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要消除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制度。而这一呼吁一直没有得到相应。近日,保健化为了顺应市场发展、为了维持较低的定价利率放弃人身保险预定利率被很多人所称颂。
“放开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呼声由来已久,保监会此次‘破冰’不过是顺应了市场发展而已。实际上,此前已有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突破了2.5%。”保险专家分析认为,如果监管部门强势维持较低的定价利率,虽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扩大绝对利差,但市场竞争作用会逐渐侵蚀这种超额利差。
中国保监会7月9日下发的《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称,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决定放开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上述通知规定,传统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人身保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此外,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高于年复利2.5%。
据了解,保监会已将该通知发至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公司于7月20日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而通知中所说的传统人身保险则是指签发保单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
“放开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的呼声由来已久,保监会此次‘破冰’不过是顺应了市场发展而已。实际上,此前已有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突破了2.5%。”保险专家分析认为,如果监管部门强势维持较低的定价利率,虽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扩大绝对利差,但市场竞争作用会逐渐侵蚀这种超额利差。来自基金、银行和信托等产品的竞争,会迫使保险公司降低利差或推出投连险等利差更低的新产品。
实际上,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主要是围绕保险费预定利率实现的。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是保险公司厘订长期性人身保险保险费的主要组合因素,而预定利率更是保险费厘订必不可少的基础因素之一。在预定费用率、预定死亡率不变的前提下,预定利率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简单说来,预定利率越高,保险费率越低,反映在保险合同中给保户承诺的收益越多,相对给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带来的压力越大。若保险公司实际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反映在保险费厘订时少收保险费,一开始就出现保险公司投资成本赤字。
另外,预定利率与保险资金收益率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矛盾。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预定利率实际上变成了保险公司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扣除附加费用外,必须按照签发保险单的预定收益率为保户实现保险费增值,才能保证将来充足的给付能力,保护投保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正是这种确定的承诺与不确定的收益之间的矛盾,关系着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命运。
“此次放开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将大幅增加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比较强的传统人身险。但同样令人担忧的是,由于预定利率放开,可能会出现大型保险利用自身资金优势挤压中小型公司的情况,而中小保险公司为确保或争取市场份额,也可能将出现进行低价亏损经营、追求短期效应的非理性市场行为。”上述专家如是告诉记者。
值得关注的是,7月9日上证综指上涨2.31%,报收2470.92点;深证成指收于9816.86点,涨幅3.71%,而与大盘走势相反,保险股则于尾盘一度出现放量下跌,至收盘时,中国人寿下跌1.32%,收于24.66元;中国太保则下跌1.54%,收于22.99元。
对于市场的快速反应,有分析人士认为,2.5%的预定利率是在特定时期人为制定的,在过去的10年里这一预定利率上限监管被证明是成功的,帮助保险公司避免产生新的利差损,并且实现了穿越投资周期而持续产生利润。而且在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年份,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供超额利润的分享(万能险结算利率和分红收益)来调整实际支付给投保人的回报率,预定利率上限的调整并没有想象中的影响那么大,市场反应过于敏感。
“此外,由于在短期内加息无望,中长期债券收益率又持续低迷,预定利率上调将显著挤压保险公司运营的灵活性和利润空间,因而保险公司也不可能轻易上调预定利率。”该分析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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