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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医保住院费用重新计算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住院起付线和年度累计费用按新年度开始重新计算。进入统筹医疗基金共付,个人自付比例要增加10个百分点。
进入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后,个人须按费用额度超额累进负担一定比例
从本月开始,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入新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因此,在今年7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结算的,其住院起付线和年度累计费用均按新年度开始重新计算。然而不少参保职工搞不清楚自己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需要支付多少?
据了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共付段。如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 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起付额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当实际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统筹基金起付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由个人自付。当实际医疗费超过起付额时,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后按年度计算,个人须按费用额度超额累进负担一定比例;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对应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对应减少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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