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改革
发布日期: 2012.04.28
导读: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西藏自治区出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真正做到了让惠与民。
以2007年10月西藏自治区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标志,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100%,率先在全国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
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处长尹分水向记者介绍,长期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西藏自治区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出台各种政策,使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医疗保险全民覆盖的省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臻完善。西藏自治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1年12月正式启动,设计覆盖范围为所有城镇就业人员,但由于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到今年9月,实际覆盖范围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今年10月,经过多方面的准备,将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灵活就业者等城镇就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目前,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800元;医疗药费共付段报销比例平均已达到83%。
据悉,考虑到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普遍未为参保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自治区拟安排专项资金为国有企业参保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目前,自治区财政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年内有望出台实施。
中央特殊政策惠及农牧区医疗制度。西藏自治区自和平解放以来,一直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政策。2003年,全国普遍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西藏自治区在传统免费医疗基础上,充分汲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优点,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具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农牧区医疗制度,所有农牧民和部分城镇居民参加了农牧区医疗制度。
2007年,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农牧区医疗制度支出已达年人均100元。加上农牧民个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缴费年人均10元,农牧区医疗制度资金已达年人均110元,比2007年以前年平均水平高出约60元。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充裕的资金确保了农牧民群众基本的医疗需求。
关注民生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了长足发展,每个参保居民年筹资水平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40元,个人缴费60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免缴,大中专学生缴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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