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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5.21
导读:上海市发布《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提出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于今年10月开始。城镇居民医保是一项个人缴费,但是政府也实行补贴的医疗保障制度。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10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于今年10月开始。凡在今年10月9日至12月20日期间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均可享受2010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本市居民医保制度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广大参保人员获得了切实的保障和实惠。今年1月至9月,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院就医逾1600万人次,共发生医疗费用17.08亿元,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41亿元。
城镇居民医保是一项个人缴费,政府实行补贴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在缴纳少量参保费用后,便可享受2010年度含有政府补贴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尤其是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仅需缴纳60元,便能享有2010年度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如再参加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设立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还可再享有互助基金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充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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