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退休人员医保已实现异地转移
发布日期: 2012.05.26
导读:江西出台新规,省内退休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可异地转移。新规对于医保异地转移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标准和异地安置人员的医保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为方便江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人员和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和就医后医疗费用报销,江西出台相关规定,省内各统筹地区可按一定的标准异地转移退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
在安置地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据介绍,异地安置人员可实行邮寄报销医药费。在异地安置人员较为集中的安置地或常驻地,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安置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异地定点,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配药服务协议。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现看病刷卡,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签订委托代管协议,还可实现异地报销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可异地转移
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西各统筹地区正探索开展户籍转回安置地的省内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工作。近期,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办理户口转回原籍的江西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标准为:每转移一名退休人员,由江西经办机构交纳1.2万元左右医疗保险基金,接纳医疗保险关系。
原则上,省内各统筹地区户籍转回安置地的退休参保人员,可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参保人员,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转入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80%的标准(其中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筹地区按60%计算,低于的按80%计算),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转移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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