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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医保缴费有新规
发布日期: 2012.05.26
导读:近日,太原市劳保部就医保的相关缴费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执行这一新标准。
最低为1076元,最高为5381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执行这一标准
今日,太原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通知, 确定了2008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为1076元,最高为5381元。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执行这一标准。
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525元,月平均工资为1794元。根据相关规定,200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职工个人2008年度6月份工资核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2007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2008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以本人当年进入本单位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如果参加以上3项保险,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1076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5381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此外,农民工和灵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1794元/月。农民工参保时,由用人单位按3%的比率缴纳,其中为每人每月划出4元缴纳大病医疗保险;灵活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账户中划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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