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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正式启动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杭州市老年居民2008年度的参保征缴已于12月10日正式启动,不过从杭州市医保中心了解到,2007年度我市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6.03万名,然而截至12月17日下午16时,已办理老年居民续保的只有13972人,新参保1511人。

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说,2008年1月25日是2008年度的缴费截止日期,如果错过参保截止时间,符合参保条件又未及时参保的老人就将面临中断参保,从而影响到其将来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还请抓紧办理续保手续。

门诊医疗也纳入保障范围

根据新出台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州市老年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按照原来的规定,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杭州市区的,应当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满10年,才可按规定参加老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将限制时间缩短为累计满5年。

原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主要是解决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障。这次政策调整,把老年居民的门诊医疗费也纳入了保障范围,筹资额度将根据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适当增加,同时加大了财政补助力度。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0元,政府补贴每人500元。老年居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300元)。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

原医保政策规定,除企业退休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为减轻年度内多次住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本次政策调整为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医保

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明确了杭州市区非农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900元标准全额缴纳,与老年居民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和城镇“三无”人员免缴。符合条件的非从业人员,现在就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了。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据了解,截至2007年12月17日下午16时,已有122名非从业人员参加了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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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手续时请带齐这些材料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现在就可以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了。

已参保的老年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携带本人证历本或市民卡。其他老年居民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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