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康复拟纳入医疗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据了解,16年前,本市颁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内容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不利于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市人大将此列为2011年立法计划完成项目。
送审稿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市民可以通过北京市法制办网站提交对送审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月20日。
残疾人康复纳入医保
送审稿对残疾人康复权益进行了保障,针对康复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出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送审稿明确提出,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中小学必须接收适应生活的残疾儿童
送审稿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者组织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义务教育年龄段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针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难的问题,送审稿规定,对于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残疾儿童学前班(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学前康复教育。
本市人大代表应有残疾候选人
针对本市各级人大中残疾人代表过少问题,送审稿规定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应当有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
同时,为了使残疾人权益保障更好地纳入公共政策,送审稿明确规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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