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新一站“逍遥游”境内旅游保险
- 可保本市出行,每天1元
- 1周岁-85周岁;境内出游人士
- 查看详情 ¥1.00

-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日常公共交通全覆盖,飞机/轮船/高铁,地铁/出租车...
- 出生满30天-85周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士
- 查看详情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