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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方案

发布日期: 2012.03.01

导读:为了实现我国公民“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居民生活有保障”,现在全国大力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广州市出台了相关方案。

日前,我区正式实施《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尚未纳入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至此,“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区基本建立。

由于两个办法刚实施,居民对自己是否符合参保条件、如何参保、何时可参保、参保能享受怎样待遇还存在一些疑问,记者特邀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办工作人员一一做答。

哪类人可参保

“两个办法实施的对象均是城镇居民,其中《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针对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覆盖以外的城镇户籍居民和非本区户籍的在校学生。”社保办工作人员解释该办法具体包括四大类人群:一是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员;二是本区城镇户籍中男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和女年满18周岁、未满55周岁的非从业人员;三是本区城镇户籍中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四是本区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而《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范围是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广州市户籍满10年,且现为本区城镇户籍,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它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均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如何参保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三种不同的筹资标准,由政府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其中政府补助部分分别由区、镇(街)财政各按50%资助。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6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80元/人.年,政府资助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480元/人.年,政府资助100元/人.年;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个人缴纳500元/人.年,政府资助500元/人.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员及政府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何时可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首个保险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后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完整的参保年度。首个保险年度办理登记时间至12月15日,以后每年办理登记时间为5月1至15日。登记时间之外的任何时间居民也可参保,但必须在缴费到帐2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从2008年12月起,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或本区居住地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避免参保人员过于集中申办,造成拥挤和不便,我区设立了办理手续过渡期(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5月25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规定的城镇老年居民,在任一工作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金一律从缴费所属期的起始月份起补发。

如:李先生,今年62岁,2009年4月参保登记,并从2008年12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5月缴费到账。李先生可从6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补发其从2008年12月起6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参保可享受怎样待遇

居民医保的总体待遇水平介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90%;其他人员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支付累计可享受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因居民医保不设立门诊医疗帐户,为减轻长期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负担,增设了高血压等10种慢性病每病种每月限额10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非从业人员,参保遵循自愿原则。随着从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身份的转换,其适用的医疗保险制度就要转换。但只可选择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自缴费到帐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免予缴费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三个月起领取),标准为400元/月,其中200元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出,另200元由财政安排资金支付(免予缴费人员由财政全额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财政支付。今后养老金待遇将根据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但参保人户籍从本区迁出或注销、出国出境定居、失踪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其继承人,并终止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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