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医保定点机构的帮助。现在,有关规定表示,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被纳入医保体系中去。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通知》,石家庄市将放宽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营造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局面。以确保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占全市医疗机构门诊总人次的15%。
新增医疗卫生资源
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为解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申请进入医疗服务体系时遭遇的准入难、限制多等问题,《通知》明确,石家庄市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公开辖区内拟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机构数量、类别、规模、地域等,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部门在对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进行审核时,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通知》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实际投入入股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形式在石家庄市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公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非公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年免征房产、土地税
《通知》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予以结算。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专家委员会吸收非公
医疗机构人员不低于10%
为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通知》要求,组建医学类专家委员会、行业学会(协会)、质量控制和医院评价等组织时,从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原则上不低于专家总数的10%。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临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非公立医疗机构
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通知》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此外,《通知》还明确,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允许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多点执业;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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