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保月缴费工资下限改为2025元
发布日期: 2012.05.21
导读: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自己的实际收入的工资为基准的,按相关比例缴纳参保费用,所以对于职工来说参保基数的调整是至关重要的,日前,江苏省对社保缴费的上限和下限进行了重新规定。
昨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了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其中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从上年度的1794元提高至2025元,增加了231元,这意味着参保人每月至少要多缴18.5元参保费,不过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也将相应提高。新标准将于7月起执行。
月最低缴费工资增231元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太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月缴费工资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而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挂钩。昨日,省人社厅发出通知,称省统计局公布我省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据此,今年社保缴费基数就有了新的参考标准。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
因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0126元。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可按不超过2010年所在地省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的下限,为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25元,比之前的1794元增加了231元。记者了解到,前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曾允许各地适当下浮月缴费工资下限,所以导致很多地方社保的月缴费工资下限至今仍未达到省规定标准。另外,鉴于我省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重,低收入群体客观存在,因此,对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794元确定;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1583元确定。
养老保险费每月至少多缴18.5元
缴费基数的变化会给个人带来什么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调整后的月缴费工资下限是2025元。我省规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如果按下限缴费,参保人每月被扣掉的养老保险费为2025元×8%=162元。而根据2010年度的1794元的最低缴费基数,个人需承担143.5元。这样算来,从今年7月起,参保人每月至少将多缴纳18.5元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参保费缴得越多,退休后,个人领到的养老金也会增多。
由于社保缴费中用人单位承担绝大部分费用,为了节省开支,许多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缴费基数。在南京,150万参保人员中,就有超过40%的参保人按最低基数缴费。在省内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很多企业缴费基数过低的问题。这样一来,单位的负担是减轻了,但实际受损的是参保人员,因为受牵连的不仅是医保,其今后的养老金待遇、失业金、工伤待遇等也将随之减少。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提醒参保人员,如因单位不如实申报造成职工缴费基数过低,或缴费月份不足的,本人可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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