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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中心将上调供养亲属抚恤金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广州全市将上调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涨幅达到12.9%。
广州全市符合条件的1~4级工残护理人员、退休且享受护理费待遇人员的护理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抚恤金,自本月起上调,涨幅为12.9%。这是昨日记者从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按照规定,某1~4级工残护理人员,2009年6月的护理费月定期待遇为1000元,则本次调整后为:1000+1000×12.9%=1129(元);某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人员,2009年6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定期待遇为600元,则本次调整后为:600+600×12.9%=677.4(元)
据悉,2009年8月底前,将2009年7月的调整金额发放至待遇领取人对应账户;2009年8月起,护理费和抚恤金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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