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工作已正式启动
发布日期: 2012.05.28
导读:近日,广东省出台并实施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相关办法。《办法》就养老保险接续的各种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将很好的规范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工作。《办法》的出台也标志着农民工流动就业可转移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转移要转些啥?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须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养老保险转移主要转移以下内容:
养老保险信息转移。包括: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单位缴费金额、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金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等;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包括:视同缴费账户、个人账户、地方养老金储存额。
广东省农民工流动就业可以转移养老保险了,养老保险关系能顺利衔接了。据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各参保地的责任分担方法。
养老待遇将分段计算
《办法》出台后,参保人的养老待遇将“分段计算”,发放“责任共担”。即参保人在省内流动时,只需要按规定参保缴费,以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为载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实账转移,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各地的记录和接续。参保人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粤府96号文规定计发,根据其在各地参保缴费的情况,分段计算由各参保地分担的费用,通过调剂金的缴拨过程实现责任共担。
省劳动保障厅养老方面的专家表示,这就保证了参保人待遇不改变,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因流动而变化,避免参保人因“趋利效应”而流向发达地区,加重发达地区的养老压力,促进劳动力在全省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并且能够平衡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利益。
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发放
曾在省内不同就业地参保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基本养老金。最后参保地根据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之和(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平均缴费水平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储存额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最后参保地计发待遇可以方便参保人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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