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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市百万农村养老保险费被挪用

发布日期: 2012.05.21

导读:由于在农保基金征缴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张家港市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处了多起政府官员挪用农民养老保险费供自己或亲属挥霍的案件。那么怎么从根本上来解决这一现象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详细内容。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征管亟待规范

“预计到8月份,全市农保基金的征缴工作可在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各大网点全面开展。感谢检察官,为我们农保事业健康发展既清除了害群之马,又积极出谋划策......”近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干警到该市社保局联系工作时,社保局的一位领导如是说。

百万农保费炒股亏掉40万

2007年6月间,张家港市检察院先后立案查处了一起某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挪用农保基金炒股案、两起村会计挪用农民养老保险费供自己或亲属挥霍案。目前,三人均已被法院判刑,受到了刑事制裁。其中李某挪用本村的农民养老保险费达104万余元,因炒股累计亏空40万余元,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社保部门,于2007年5月只得向单位领导坦白了挪用事实,并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张家港市从1995年起率先在江苏省实行社会保障综合制度改革,建立了适合本地实际的、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保基金积累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至2006年底,全市有16.05万人参加了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9.1%,有10.4万名老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正在享受老年农(居)民养老补贴,享受率为99.1%,有3.4万人在享受农村退休待遇。然而,在该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在农保基金征缴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给了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挪用公款案暴露征管弊端

上述案件的发生,暴露出该市在农民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及监管等环节上存在薄弱环节。

2007年6月,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的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八镇一区,对征缴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调研摸底。每到一处,除了听取汇报外,还召开座谈会,查看台账资料,走访有关人员,重点对各镇征缴从业人员的素质、征缴模式、票据管理、收费前后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研。

调查表明,该市农村实行养老保险主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宣传发动和定期收缴保费工作,实行何种征缴方式各镇也不尽相同,主要采取了“分散收缴型”、“直接集中征缴型”和“间接集中征缴型”三种模式。

由于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尚未跟上,以致挪用农民养老保险费案件发生,三起案件有两起是发生在“分散收缴型”的两个镇。此类收缴方法,征缴时间长、征缴金额大,村会计以现金或个人存折的形式保管既存在安全性问题,也存在存款利息流失问题。如在李某一案中,李某除了使用领用票据外,还自己买了三联单开具,私自截留参保人员的保费,致使许多参保人员的参保对账单为零,造成200多人脱保的严重后果。

调查中还发现,农保征收人员素质与农保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参保农民的维权意识不强,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到实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一份调查报告引起高度关注

针对上述问题,为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张家港市检察院撰写了《挪用农民养老保险费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的调查报告,向该市领导作出专题汇报,并提出了四条建议:一是对案件所涉脱保的近200名农民养老保险费,涉及镇、市财政补助部分抓紧补足到位,以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劳动社保等职能管理部门应完善征缴方式,压缩基金滞留空间,加强对农民养老保险费收缴的全程监督管理,确保保费资金安全及时收缴到位。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社保工作人员包括协管员的教育管理,严把审核任用关,提高其思想、道德、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其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防止挪用、贪污事件的再次发生。四是对全市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查找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对发现的贪污、挪用保费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震慑违法犯罪人员,警示教育其他人员,保障改革措施的正确稳妥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调查报告立即引起了该市领导高度关注,并作出批示:要高度重视社保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要根据相关建议,研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健康发展。

多部门联动农民权益受保障

随后,社保部门根据市领导指示,结合市检察院所提的检察建议,迅速对全市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针对征缴过程中的薄弱环节,2007年7月19日,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张家港市农民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补充意见》:一是要求严格执行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将缴费花名册及参保个人账户明细予以公示,并将上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发至参保人员个人。二是要求协管员在征缴保费时必须使用社保部门统一印制的征缴票据,票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实行票号管理。三是缩短每年的征缴期,由以往的半年减为一个季度,协管员在征缴期内所收取的保费必须在每月20日上交至镇劳动保障所,入镇农民养老保险专用账户。四是改革征缴方式,由以往行政村代收改为各镇劳动保障所会同行政村进行集中征缴,先进行试行,从2008年开始全部实行集中征缴,协管员不再经手收缴农民养老保险费。

为使本案所造成的近200名脱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影响,该市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迅速将这些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时政府财政所应承担的补助部分划拨到位,社保部门随即为他们办妥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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