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欧洲经验 养老金制度从国情出发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我国的企业养老金管理制度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现收现付体系难以维持和养老金储蓄不足等结构性问题,这些问题在欧洲国家也同样存在,而他们的管理经验将给我们诸多启示。
欧洲:没有单一的模式
DAF/FI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显示,在世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内,企业年金管理结构有不同的模式,并且因年金计划和基金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比如说,英国和美国建立了信托为主的企业年金管理结构,而奥地利和德国则采取了公司制。尽管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年金治理结构,但很多OECD成员国还是对信托型的管理模式比较青睐的。
信托制的年金治理模式在盎格鲁-撒克逊国家被广泛采用。对于企业年金来说,受托人拥有年金的法律或名义所有权,而雇员拥有受益权。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财产权分离,使得年金资产能够免于受托人其他债务的索赔,而只对受益人负责。另外,根据信托法,受托人有信义义务来管理企业年金,任何把个人利益置于信义义务之上的行为是禁止和不允许的。
上述组织的研究还显示,英国的内部受托模式,也就是中国所常说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其优点是能对养老金受益提供了最高程度的保护。这是因为受托人董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通常由雇主、雇员,包括工会的代表组成的,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并有能力真实代表养老金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而且,大多数受托人是不收取费用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他们作决定的独立性。但是,受托人在该模式中的核心地位,也使之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受托人自我决定空间过大;其能力水平直接影响年金效益等等。
澳大利亚的外部受托模式,则是任命一位独立的、外部金融机构的人员作为养老金的受托人,管理该计划或资金,对养老金受益人利益负责。职业受托人的专业性提高了年金管理效益,节约了企业成本。
比如,在澳大利亚拥有50或50人以上员工的雇主们通常要签约一个行业或雇主信任集体计划,从而以“批发价格”获得养老金产品,避免了销售和营销成本。该模式在更让受益人放心的同时,也存在着外部受托人的商业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冲突的缺陷。
法国金融专家米莎拉·莫库森认为,欧洲养老金模式是多样化的,每一种模式都是各国在特定历史社会经济背景下选择的结果。
但是,这些模式目前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难题。欧洲各国的管理机构已经采取的改革措施包括:提高退休年龄、降低退休待遇或提高缴费;采取更严格的会计和积累准则来降低待遇确定型计划积累不足的问题。
中国:从国情出发
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提出,加快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城乡统筹,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符合农村经济和社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DAF/FI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指出,到目前为止,中国养老金管理采用的是信托制模式,有内部受托(企业年金理事会)和外部受托(通常由商业机构提供)两种模式。目前为止,政府并未倾向于哪一种受托模式,对两种受托模式的发展都给予鼓励,任何模式运作都受到严格监控,必要时可采取行动。
该组织认为,克服养老金管理问题的主要办法,就是“两级”管理机构。对于内部受托人,应要求将受托理事会融入到具有最终责任的检查委员会中,专家委员会为检查委员会提供投入,建议和比备专业服务,使其能够成功履行信托职责。具体包括,要求所有受托人接受资格培训;.建立一个专业、具备资格、给予酬劳的受托人资源库;确保受托人理事会中代表的平衡性;促使独立受托人成为或掌管养老金管理主体等等。
对于外部受托模式,应要求检查主体(理想上包括雇员和雇主代表)对外部受托人的任命,是否为受益人最大获益和满足他们需求为目标。比如,确保任命外部受托人的透明程序,雇员和受益人认可所任命的受托人;明确该计划创办者对外部受托人的受托责任的检察。
欧洲经验表明,企业和员工的储蓄必须被发动起来。另外,财务安全、可转移性和税收激励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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