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补缴补发工作即将实行
发布日期: 2012.06.07
导读:对于社会保险,现在大多数人都是持称赞鼓励态度的。因为社会保险给很多人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希望。因此,国家有关部门特别重视社保工作的落实,以求社保能够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9月20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精神,补缴2010年4-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及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于国庆节后启动。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表示,由于7月正式发布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较往年偏晚3个月,部分人员4至6月的保费缴纳及待遇核发仍在按原标准进行。为此,10月8日起,本市将首次启动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补缴及待遇补发工作。据悉,此次补缴补发涉及部分在职职工、所有参保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及部分退休人员等在内的300余万人。
4至6月所有参保个人
委托存档人员均需补缴保费
据悉,历年来,上年的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均在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发布。据此,4月份将调整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核发相应待遇。但今年,此数据延至7月才正式发布,为此4月至6月的保费及相应待遇将首次产生需补缴的情况。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公布了补缴及补发的具体办法,补缴从10月8日起至11月15日;补发至12月31日截止。按规定,需补缴保费的人员包括部分在职职工,即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11178元)的缴费人员;4到6月,所有参保的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街道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据统计,此次补缴将涉及300余万人。
灵活就业人员扣款账户
10月应多存钱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补缴原则为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原缴费单位申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但社保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由于此次补缴涉及所有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因此相关负责人提醒这类人员在10月份时,在社保费用的扣款账户中应多存些钱。以按最低档缴费、三险皆上的人员为例,月应补缴养老保险25元、失业保险1.5元、医疗保险15.26元,4至6月共计补缴125.28元。
社保待遇补发按照先缴后补原则
对于在2010年1至7月期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还将涉及到养老保险待遇的补发,共涉及1.3万人。
市人力社保局指出,这部分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不必补缴人员,其待遇补发由社保经(代)办机构调整后,进行补发,10月份将落实到位;而对于需补缴人员,将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对于截至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人员,社保经(代)办机构自动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补发差额部分于明年1月进行支付。“对于绝大多数人员来讲,补足差额有利于个人所得。”相关负责人强调。此外,补发还包括工伤待遇、生育保险待遇。
9月20日,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精神,补缴2010年4-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及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于国庆节后启动。
本次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是因为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时间晚于往年,为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做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决定于十一长假后启动2010年4-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及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具体时间是10月8日开始至12月31日截止。
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
(一)补缴的范围
1.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二)补缴的方式
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原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
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政策是:
(一)2010年1-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2010年1-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二)2010年1-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三)2010年4-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商报讯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10月8日,北京将正式启动补缴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工作。届时,相关人员需补缴4月-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补缴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今年7月正式公布,因平均工资公布时间较晚,原定4月开始的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延至7月。因此,4月-6月,参保人员各项保费并未按新缴费基数缴纳。
北京市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科长吕建平介绍,今年4月起,北京在职职工社保最低及最高缴费基数分别由去年的1490元、11178元调整为1615元、12111元,社保缴费工资由2009年的3726元调整为4037元。以此为标准,去年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1615元下限人员,应按照1615元标准补差,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上限人员,应按照12111元标准补差;原按3726元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4037元新基数标准补差;在街道社保所按照职工平均工资40%和70%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原按1490元缴纳养老、失业保险人员,应按1615元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新标准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有关部门获悉,佛山市2010年度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做上调,相关文件目前已下发到各区。缴费基数调整后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城镇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即2274元,比上调前提高204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9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上限为8526元,下限为1705元。
据了解,在今年10月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办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当月办理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仍按上调前的2070元办理;在今年10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且办理了按月享受领取养老金保险待遇时,未达到享受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医疗(含生育)保险差额年限的缴费基数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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