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用下降 个体户收益颇大
发布日期: 2012.06.06
导读:养老保险现在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不管是年轻人关注其父母的养老问题还是老年人关心其自身的养老问题,都造就了今天的养老保险的普遍发展。近期,养老保险的费用有所下降,这对很多个医护和收入较少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个消息。
7日1日起,也就是即将开始的新一个社保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广州阶段性调低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冻结在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是大多数企业普遍要求,尤其是在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中,缴费基数提高与当前收入下降、缴费能力降低的矛盾凸显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惯性和经济影响反应滞后,去年金融危机对全市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影响尚未凸现,2008年广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仍保持一定比例增长,为3780元,较2007年增长12.9%;二是随着金融危机影响加深,企业经营环境、经济效益变差,职工收入有所下滑,企业和职工缴费能力下降。因此,建议阶段性地将缴费基数最低下限冻结在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正常情况下,养老缴费基数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上限为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基数的60%,实际工资在此之间按实际工资确定,再由单位和个人再按一定比例缴费。此次调整新的社保年度的下限,原来用的是2008年平均工资,现在则冻结为2007年的平均工资。2007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454元,200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2759元。按下限计算,基数下降183元,单位和个人缴费也相应下调。
个体户等受惠最大
这次调整,受惠最大的是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按原标准,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是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的,现在则不但将下限冻结为2007年的平均工资,而且下限还降低为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经测算,阶段性调整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后,为企业减负2887万元/月,为职工减负997万元/月,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减负约4614万元/月,合计减负8498万元/月(10.2亿元/年)。
他山之石
今年1月1日起,宁厦自治区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100%选择,统一调整为60%~100%。
今年4月1日起,江苏苏州决定,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中低档缴费标准暂不上调,维持去年水平,为企业和职工减负。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降低
企业职工2009年社保年度缴纳养老保险,以职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广东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广州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确定。
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
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早期离开国企者养老保险有新政
新增四类人员可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
信息时报讯昨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透露,该厅日前下发《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完善广东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简称“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新增四类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
新增四类人员是:现户籍已转为农村户籍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将原规定仅限于广东省城镇户籍的条件扩大到广东省户籍;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取消原企业必须是已经参加广东养老保险统筹的条件,原企业在应参保范围之内,企业无论是否已参保其早期离开人员均可适用政策;早期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人员,将原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曾经属于广东、因行政区划原因已转为海南省所属的企业;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的广东知青。
四大问题明确
关于一次性缴费受理地问题
《通知》规定:户籍从原企业地迁出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在现户籍地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不含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户籍迁出原企业地后,既不适用原企业所在地政策,也不适用户籍所在地政策的问题,按照就近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
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相关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省内无障碍转移,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执行。
关于首次参保时间和最后参保地界定原则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已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和首次参保时间。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属于一项特殊缴费政策,与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有所区别。
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通知》规定: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待遇。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有关规定,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基本养老金,早期离开国企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此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申领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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