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 2012.05.14
导读:自 10 月1 日起,山东省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市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各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实现全省统一。
按照国家人保部年底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山东省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将全省统一。参保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个别高于或低于20% 的市将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
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将统一按照2006 年制定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 )及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个人按上年工资总额的8% 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统一按原《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含审定的原行业统筹项目)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 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各市将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额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调剂金,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但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预算内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滚存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解决。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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