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养老保险费“双基数”征缴的益处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我市的养老保险征缴模式由“单基数”改成了“双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养老保险的基数,职工以上月工资为养老保险基数。这样可以杜绝企业漏报、隐瞒工资基数、少报参保人员,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近日,我市全面启动“双基数”征缴工作,市直和11个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模式由原来的“单基数”改为“双基数”征缴。
据了解,“双基数”征缴是指,参保单位以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模式为“单基数”征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都是以参保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基础来确定缴费基数。由于很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了参保职工外,还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与港澳台方人员以及临时工人员,“单基数”征缴中仅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础确定缴费基数的做法,就漏掉了这部分人员。“双基数”征缴实施以后,可以有效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杜绝企业漏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少报参保人数行为,切实起到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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