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下发办法 参保人员可夸地区转入转出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流动就业时,只需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跨地区转入转出养老保险。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社保局立即发出《致广大参保人的一封信》,从2010年1月1日起,深圳参保人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到深圳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拿着这张全国通用的“社保存折”,就可以办 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新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强调:“转保要比退保好,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回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以来参保的共济金也一并转移。具体计算转移资金的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深圳目前共有约560万养老保险参保人,其中400多万为非深圳户籍参保人,近几年每年养老保险转移和退保的约80万人,多的时候甚至接近100万人。
根据国家的规定,参保人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对此,秦群力说:“转保要比退保好。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 部分,而个人账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 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是不能合并计算的。这样,退保人退休时会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权 益受到损失。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
办理转移接续的 手续也非常简单便利。参保人流动就业,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到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参保人只需向新参保 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沟通协调办理,参保人员无需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两地往返奔波。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 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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