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政策法规 威海:10万居民将领养老金

威海:10万居民将领养老金

发布日期: 2012.05.24

导读: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威海市在三市四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10万老年居民,可月领政府补贴不低于55元的基础养老金。

这是继“新农保”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民政策。该举措将惠及威海市近30万名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居民,进而实现威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据了解,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

据威海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威海市政府还将根据国家、省规定和威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本市区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同时,威海市还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做出了加发基础养老金的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鼓励引导居民尽早参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这个计发月数与目前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相同。另外,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额或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此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参保人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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