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意见即将在河北出台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近来,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各地火热展开,河北在实施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后及时出台相关意见,积极调整养老保险工作。
河北省政府6月27日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7月1日河北省启动试点工作,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年满16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自愿参加
《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河北省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员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意见》明确,各试点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各市、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河北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还将适时调整河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享受待遇只能叠加,不许冲销
《意见》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按照国家规定,河北省将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意见》还明确,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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