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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养老保险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日渐加强,各地将强建设养老保障体系。通过中外交流,养老保险新政策即养老保险三支柱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明显,这对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作为世界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速度加快的国家,中国急需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确立中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基本方向时,需要有效地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政策环境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问题。

就此,记者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白宏波

嘉宾:

中国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

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秘书长郑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白宏波

三支柱模式符合我国国情

上海证券报:关于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问题,是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您对此有什么样的观点?为什么?

巴曙松:从理论发展脉络看,传统的养老金三支柱理论已经扩展为五支柱,一是非缴费型的零支柱,二是缴费型并与个人收入水平挂钩的第一支柱,三是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即个人储蓄账户式的企业年金,四是自愿型的多种形式的第三支柱,五是非正规保障形式的第四支柱。当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支柱的数量和结构可以按需要确定。

传统的三支柱结构的理念是:第一支柱是强制和非积累制的,是由政府管理的DB(待遇确定型)型制度;第二支柱是由市场管理的强制性DC(缴费确定型)型积累制;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而五支柱理念的核心在于,它扩展出了另外两个支柱,一个是以消除贫困为目标的零支柱,一个是非经济性的支柱即第四支柱,包括其他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

划分支柱的方法无非是按照不同支柱的替代率和保障功能来确定,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体系下三支柱的框架仍是符合现实要求的。不论每个支柱包含的具体含义如何划分,构建养老体系有几个原则是必须遵循的,一是普遍覆盖与激励贡献有机结合,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养老需求,既保留再分配的社会共济因素,又引入个人的责任和清晰的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考虑养老体系的可持续性,包括财政的支付能力,资金的来源和投资保值增值的渠道;三是政府主导与市场及社会力量协同配合,同时考虑养老体系对整个经济的影响。

郑秉文:关于“支柱”概念的官方使用,它首创于世界银行1994年出版的学术著作《防止老龄危机》,虽然在此之前也有个别文章和学者使用,但还没有广泛地大面积使用;该书向各国政府推介三支柱理念,后来逐渐被各国政府所接受。根据该书的定义,第一支柱是指强制性的、非积累制的待遇确定型制度,第二支柱是指强制性的积累制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养老计划,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计划。这仅仅是世界银行提出并推介的一个社保改革框架,基本是根据各国的情况总结的结果,但是,后来在各国的实践中,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性。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1994年提出的三支柱框架扩展已经成为五支柱:第一是“零支柱”,资金来自于国家的一般税收,是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二是第一支柱,是缴费确定型的,与个人收入挂钩,三是第二支柱,即强制性的储蓄账户,四是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养老计划,五是第四支柱,指个人和家庭的商业保险之类的养老措施。

我觉得,不管如何划分,只要大家约定俗成就行了。为了便于记忆和上口,我倒是觉得使用“三支柱概念”更加符合中国人的理解。第一支柱是国家立法强制性规定的,由多个层次构成,包括不用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金即“零支柱”(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我国目前只有统筹和账户这2个缴费型的层次,但有些国家是三个层次构成;第二支柱是企业提供的自愿型养老计划,我国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之类。

郑伟:我同意对养老保障支柱划分作适当调整。原来的“三支柱”主要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的,比如,政府负责的社会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负责的企业养老保险为第二支柱,个人负责的个人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了一个“五支柱”的概念,如果抛开相对不那么核心的零支柱和第四支柱,余下的第一、二、三支柱其实就是以上建议的新的“三支柱”。

我更倾向于支持世行的“五支柱”框架,因为它不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进行划分,而是从更为合理的“制度内涵”的角度进行划分。比如,原来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虽然“责任主体”不同,但是它们的“制度内涵”是相同的,即都是自愿性的养老金。

白宏波:这样划分有一定道理!养老保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从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来看,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部分累积制,社会统筹部分为现收现付制,而个人账户部分为累积制。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将基本养老保险划分为第一、二支柱是无可厚非的。第三支柱则从自愿与强制的角度来区别前两者。这样划分的好处在于:其一,明确财政“兜底”作用仅限于第一支柱部分;其二,强调企业和个人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突出个人账户部分做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三,对市场主导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政府给予政策优惠,但是不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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