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养老险最低月缴20元
发布日期: 2012.06.08
导读:据悉,2009年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个市、县区作为省级试点,以及各未全面开展农保工作的地级以上市选择1~2个县区作为市级试点。本文就其具体内容作了相关解读。
养老保险费标准(任选其一)
第一档20元
第二档30元
第三档40元
第四档60元
第五档90元
第六档130元
第七档180元
第八档240元
参保对象
广东省16周岁以上、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除外。
缴费方式
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根据收入情况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 通讯员 粤劳宣) 《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制定,这是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的。据悉,按照该规定,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今后均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计划到2015年,广东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
年满60周岁可不缴费
按照《试点指导意见》,我省16周岁以上、具有广东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均在参保范围。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和已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除外。在参保缴费上,则根据2007年我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一定比例设定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
参保人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根据收入情况按季或按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而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可趸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不缴费,其在同一户口本内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可直接享受老年津贴。
“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
据省农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指导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在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即农村养老保险将实行“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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