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老有所养”保险业再获商机
发布日期: 2012.06.08
导读:据悉,为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在连续七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2010年首次提出了“搞好农村养老院建设”的新思路。详情请看本文报道。
“搞好农村养老院建设,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探索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有效办法。”连续七年锁定“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在2010年首次提出了“搞好农村养老院建设”的新思路。
2009年,旨在解决农民工“同城待遇”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在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到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设“农村养老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开始从新农保的“广覆盖”层面向纵深发展,探索尝试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保障措施,以应对农村地区日益凸显的人口老龄化现实,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保险业要积极争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大力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就在不久前召开的保险业情况通报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全行业如是称。根据保险业2010年的工作计划,除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之外,监管部门将指导保险公司在产品、数据、理赔等方面,加强与社会保险“衔接”,支持上海开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加强对其他地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
基于“保民生、扩内需”的大局,刚刚过去的2009年,“三农”保险之一的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包括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在政策层面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
首先,旨在“保基本、广覆盖”的新农保试点正式启程。国务院于2009年9月初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根据试点目标: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范围普遍实施;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这一新农保制度,探索建立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种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办法,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配合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措施,共同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
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继续抓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试点步伐;积极引导试点地区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时隔一年,两份中央一号文件动态揭示了新农保前所未有的改革进度。
另一项政策突破则是解决农村户籍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同城待遇”。2009年2月,《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相关部门正抓紧出台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明确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
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已经出台政策着手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同城待遇”问题。如北京市社保中心日前发布通知,今年1月起,雇佣农村户口职工的各类企业和农民工本人,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确保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养老保险制度。自此,北京地区的农民工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成为继工伤保险、大病保险之后,农民工必须缴纳的第三个“强制险”。
根据民政部门意见,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要合理确定缴费比例,规范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明确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最终要方便农民工缴费参保、查询情况和领取养老金,满足实际需要。
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紧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到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紧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两份中央一号文件措辞的变化,正反映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这一改革的核心环节,在2009年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突破。
从“新农合”到“新农保”,从医疗保障到养老保障,从基本医疗保险向商业保险开闸,到监管部门鼓励保险业“积极争取新农保试点”,保险业已经积极参与新农合试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也已通过新医改向商业保险机构打开了政策闸门。业内普遍认为,农村地区养老保险乃至此次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的“农村养老院建设”,都将可能对商业保险机构打开大门,尤其是已经通过“新农合”、小额保险等试点率先涉足农村市场的商业保险机构。不难预见,在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的背景下,农村地区的保险保障网络将逐一编织完善,商业保险也将逐一涉足并渗透到农村保障领域,与政府合力解决农村地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难题,为农村保障体系完善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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