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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职业病索赔保险金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高先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他要求某技术研究院赔偿355万余元。

某技术研究院的员工高先生在工作中经常接触有害金属汞,最终导致慢性汞中毒。为此,高先生常年生活在病痛之中,并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近日,他将研究院告上法院,提出了35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丰台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据高先生介绍,他于1983年7月到某技术研究院工作。1983年至1986年,他在工作中接触有害金属汞,导致慢性汞中毒。1986年以来,他到处求医治病,但病情始终没有好转。由于严重的汞中毒,他的胃肠功能逐渐丧失,曾因胃瘫、假性肠梗阻、绞窄性肠梗阻而做了5次剖腹大手术,20多次锁穿、线粒体肉检、胃造瘘等小手术。他的胃已切除五分之四,小肠切除五分之四多,大肠切除三分之二多,剩余结肠和肛门旷置,并做了腹壁回肠造瘘手术和胃造瘘手术。1994年做胃大部切除手术时,他因术中输血,还感染上了丙型肝炎,现已发展成肝硬化。

“自2002年以来,我基本常年住院,需要特殊医疗依赖,靠24小时连续输液维持生命。2007年8月我被确诊为职业病,2008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3月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高先生表示,单位自2007年6月起,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这远远低于他的平均工资,致使他享受工伤津贴的数额较低,远远不足以负担治疗费用。为给他治病,全家生活陷入困境,现已债台高筑。

起诉前,此案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支持了高先生部分仲裁请求。高先生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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