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社会医疗费用
发布日期: 2012.03.15
导读:未缴足够社会医疗费用退休时不能享受保险,应及时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家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某村的王某是上虞经济开发区一企业的一名老职工。今年10月25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他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之其在上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账户里,在2002年11月份以前他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为零。
上虞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因王某未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故其在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退休金。更让王某担忧的是,即使王某现在想再以个人的名义补缴02年11月份以前的养老保险金,按目前政策规定是不允许的。
“我明明已补缴了1994年11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共8年的养老金,合计23,653.20。”王某拿出一张2002年12月4日其缴给单位23,653.20元的收据,而收据联的款项内容上明确写着“养老金”字样。但事后经王某及企业工作人员多次查询上虞社保中心的养老保险缴费电脑记录,王某的缴费账户上自02年11月份以前的记录信息确实为空白。
是社保部门的原因还是企业经办人的失职?由于事隔多年,王某所在单位的人事多有变动,原经办人员早已离职不知去向。王某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上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1月23日,经调解,该单位同意于25日前为王某缴纳1998年1月至2002年10月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合计25056元。此外,王某同意将本人的失土农民养老保险折算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折算后仍未满缴费满15年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将所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全部费用直接交与王某,后由王某自己缴纳,直至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满15年。王某对该调解方案表示满意。
社保部门提醒我市企业及广大职工,涉及保险现金补缴事宜,应及时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手续,并保管好原始收据,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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