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不慎坠楼 商业保险不赔惹争议

不慎坠楼 商业保险不赔惹争议

发布日期: 2012.03.13

导读:一名男子不慎从酒店二楼楼梯摔下后不治身亡,其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保险公司却拒赔身故保险金,为此,死者家属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及利息。

事件:楼梯摔下致死引发保险诉讼

该案中出事的死者是潘先生,据其家属诉称,2009年8月,潘先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行两全保险,包括主险“安行两全保险”和附加险“安行意外保险”两个险种,保险期限为15年,并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2009年11月4日,潘先生在酒店用餐期间,不小心从酒店二楼楼梯摔下,造成头部、鼻部等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6日死亡。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分别支付“安行两全保险”和“安行意外保险”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事发后,潘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保险理赔资料,但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安行两全保险”1442.7元,对于安行意外保险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事故不符合安行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未予赔偿。

潘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做法不认同,他们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意外身故保险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规定了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

交涉未果,潘先生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及利息。

焦点:“猝死”不符合“意外死亡”

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面对起诉表示,潘先生家人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保险金为意外保险金,法律规定的意外伤害概念,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而潘先生的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猝死”,“猝死”的法律概念为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患有潜在的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非暴力死亡,是由疾病引起的死亡,而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福田公安分局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中死亡原因列明“猝死”字样,而潘先生的妻子和妹妹在背面签字确认“同意公安机关结论”,因此法院对潘先生死亡原因为“猝死”的结论予以支持;根据目前医学观点,“猝死”是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遽死亡,猝死的根本死因是疾病,而非外来伤害。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对潘先生所承保的是意外伤害类型的保险,“猝死”并非属于保险的赔付范畴,虽然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未列明“猝死”情形,但不能由此得出“猝死”即应赔付保险金的逻辑结果。

根据上述认定,一审驳回了潘先生家属的诉求。一审判决后,潘先生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死者家属否认“猝死”

昨天二审开庭时,潘先生家属方面表示,根据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和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而潘先生从受伤到死亡,前后经历了近43个小时,因此一审认定为“猝死”显然不当。

法庭昨天组织了调解,由于保险公司方面律师为一般授权,无调解权限,因此未能达成当庭调解。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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