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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砍死妻儿 向保险公司讨要保险金
发布日期: 2012.05.29
导读:因患有谨慎分裂症,张先生将自己的妻儿杀死,后悔不已。但是铸下的大错后果除了张要承担,原来他承保的保险公司也是要承担的。在精神分裂症下所做出的一切事情并不属于故意。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赔偿。
“12·27”大兴第二起灭门案,凶手张武立与其岳父母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京分公司)讨要31890元保险金。记者了解到,近日,原告张武立及其岳父母已经在朝阳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2009年12月27日,家住大兴区清澄名苑小区的张武立,持刀杀死妻儿。案发后,张武立曾试图自杀,后向警方自首。经过诊断,确认张武立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发病期,受病症支配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后被送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2010年6月28日,“大兴灭门案”凶手张武立与其岳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将人寿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3189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三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6日,投保人田某与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次日,保险合同生效。12月27日,投保人田某身亡出险。由于保险公司拒绝依照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故三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张武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武立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参与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安排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人寿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称原告并未提出给付保险金的主张,并表示同意给付保险金。庭前调解后,张武立及岳父母顺利从人寿北京分公司领取到保险金,并在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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