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索赔案例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为防止安全隐患,建议外出旅游购买保险。针对不同的出游计划,我们要买相应的我们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且要提前购买保险,以防出了意外。但是如果出事,又会面临很多的保险索赔困难,如: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旅费发生纠纷怎么办?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出险谁负责?
文前提要:各种自助游活动如今异常火爆,参加自助游的旅行者以年轻人居多,但法律意识普遍很淡薄。而自助游中的隐患也引发了各种官司,尤其是意外伤害的责任归属问题。
各种自助游活动如今异常火爆。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表明,每年上海自助游游客至少有15万人次。而据了解,目前仅在上海,户外爱好者至少达10万人以上。
记者仔细看了一下各类网站的自住游召集帖,发帖者多数是年轻白领,出发地主要为北京、上海、广州,目的地则多为云南、西藏、青海以及尼泊尔、柬埔寨等,出游以高山攀爬、奇地探险为主。参加自助游的旅行者以年轻人居多,但法律意识普遍很淡薄。由于自助游活动不属于营利性质,事前没有任何协议,相互之间都不能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就为各种纠纷埋下隐患。
“高高兴兴旅游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无疑是每一位爱好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不过,由于旅游服务市场的不尽完善、旅途风险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一些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往出游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种各样的旅游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下面的几个自助游引发的官司,或许可以给出门旅游的人们一些警示。
案例1: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今年6月底,梁小华在网上发布组团到广西武鸣县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的消息,陈江便邀请骆佳佳(21岁)一起参加。7月8日,在每人向召集人梁小华交纳了60元费用后,13名成员遂乘车前往露营地,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床裸露的石块上扎帐篷露营。7月8日晚至9日凌晨,营地一带连下几场大暴雨,9日清晨7点左右赵江山洪暴发,骆佳佳在熟睡中被山洪卷走死亡。
骆佳佳的父母遂将组织者梁小华及一同出游的陈江等12名“驴友”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此次出游的组织者兼领队被告梁小华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亦未考虑7月正值雨季等气候灾害等因素,且夜晚未安排人员守营,以致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发现。被告陈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此次邀请骆佳佳同团出游理应对她的随队出游负安全防范义务,其未提醒和要求骆佳佳撤离危险地带,最终导致悲剧发生。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由于同一团队,他们之间应形成一个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然而,他们竟无一人告知骆佳佳紧急撤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152854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
点评:这个和王婧的案例比较类似,不同的是在本案例中发起人为个人,而且全体成员都成为被告。作为发起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梁小华在组织自助游前没有告知骆佳佳自助游的危险性,在露营时将团队安排在河床上又违背了一般的野外旅游常识,且在天降暴雨时未能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及提醒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梁小华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这次自助游的风险,同“驴友”约定了“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骆佳佳死亡纯属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所致,则梁小华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骆佳佳的死亡担责。
案例2:旅费发生纠纷怎么办?
由于自助游大多是网友自发组织的,因此旅费引起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曾经就有12位北京网友,在参加赴山西的自助游时,觉察出活动的发起者网民“狐狸”和“脚印”私自截留了一部分钱款,从掌管的费用中渔利,于是这十几位网友把两位发起者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狐狸”在游览过程中虚报账目,利用组织自助游之际“揩油”的事实成立,认定狐狸私自截留的钱款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狐狸”返还网友旅费每人200多元。
点评:此案是借机揩油型的,不过还有一些自助游组织者由于缺乏经验,在旅行途中发现收的钱真的不够用了,想再加收钱款,“驴友”又不答应。这些问题该如何化解呢?建议组织者要建一个公开的账目,最好找一个懂财务的并公推由他来管理财务,由他把收到的钱一笔一笔的记清楚,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交通门票费和一些其他的费用,任何人有疑问则可以查账。如果说旅游结束的时候,有结余要退还给大家,因为这不是一个盈利的行为。
案例3: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游出险谁负责?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上海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旅游。到达马尔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不幸溺水身亡。为此,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旅行社则表示,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与旅行社没有关系。因此,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上海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2、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却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剧发生。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点评:近来,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温。少了约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然而,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这起案件提示人们: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签合同、认真审核具体条款;另一方面,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学会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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