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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次日凌晨生效”惹的祸

发布日期: 2012.02.22

导读:保险单“次日凌晨生效”,保险公司依约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支持。

投保两小时候后就出了车祸致人死亡,面对几十万赔偿金的宋先生却被告知保单生效期是“次日凌晨”,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期间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8日15时,宋先生来到保险公司为其货车买了保险,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谁知,两小时后宋先生驾驶该车出了车祸,致人死亡。交警认定,宋先生和受害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宋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单载明投保的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零时起为由拒绝了赔付。""我交了钱签了保单就以为保险生效了,业务员也没有提醒这项条款。""在宋先生看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该从自己交付保险公司保险金签字开始而不是所谓的""次日凌晨""生效。""保单上清楚写明生效日期,签了字就代表对保单的认可,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这是保险公司的态度。为此,宋先生的货车挂靠单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上盖有该单位的公章,故可以证明单位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该单位进行了明确说明。保险合同通常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可以证明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零时起,保险公司向其签发的保险单上亦载明的是上述时间,故可以认定双方就上述保险期间达成合意,该保险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交通事故发生于8月18日17时,发生事故时保险期间尚未开始,故保险公司依约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对车辆挂靠单位要求赔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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