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法庭上讨回公道
发布日期: 2012.06.07
导读: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由于保险受益人才12岁,其姑母谎称其母亲走失而领取了弟弟的保险金,那么法院会如何判理呢?
12岁的小女孩小玲可真是不幸,短短5个月间,她经历了父亲和爷爷相继离世的悲痛,不仅如此,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她竟然为父亲意外死亡的保险金与姑姑对簿公堂。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姑侄间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姑姑张某返还侄女玲玲3万余元保险金。
1994年10月小玲出生后,便跟随父母与爷爷一同生活,父母均靠打零工维持生计。2004年2月,父亲张某某在河南打工时不慎摔成重伤,年迈的爷爷闻讯病倒,没出一个月便离开了人世。同年7月,小玲的父亲张某某也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然而,让小玲的不幸雪上加霜的是,12岁的她竟然要与姑姑张某因父亲意外死亡的保险金打起官司。
原来,小玲的父亲张某某2003年6月在平安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投保了长青树终身寿险附加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小玲。然而,张某某去世后,小玲的姑姑张某却置小玲及其共同生活的母亲于不顾,以小玲的监护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通过社区证明小玲是她的弟弟张某某的女儿,且小玲的母亲走失多年,至今杳无音信。2005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依协议理赔,张某领取了本应属于小玲的保险金3万余元,且一直未将这笔保险金交给小玲。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侄女玲玲母女在太原市居住,却从社区开出证明,说小玲的母亲走失多年,自己是小玲的自然监护人,最终领取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金,其行为为过错行为,应向保险受益人即侄女小玲返还3万余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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