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投保隐瞒曾患抑郁症 坠楼身亡遭拒赔
发布日期: 2012.06.11
导读:目前,随着购买保险产品的人群越来越大,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对保险的相关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那么,生前投保隐瞒曾患抑郁症,坠楼身亡,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呢?
父亲坠楼身亡后,7岁的孩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不料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诉。静安法院审理后,查明死者生前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抑郁症的事实,遂判决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下旬,波波的母亲为丈夫投保终身寿险,约定身故受益人为波波,保险金额10万元。
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007年8月31日,波波爸爸坠楼身亡。事后,波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于去年5月明确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违反告知义务”。同年6月,波波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庭上,波波一方称,单位同事证明父亲身体及心理都健康、工作能力出色,还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父亲系不慎从高空坠落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但保险公司辩称,波波父亲曾于2000年4月至6月间因抑郁症多次到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但2004年投保时并未将此事项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波波父亲是自杀,并非死于意外,不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审理后查明,波波父亲因患有抑郁症,曾在2000年4月至6月间就诊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2004年10月20日投保时,当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患有或曾患过抑郁症时,波波父母亲做了否定回答。
法院认为,波波父母亲在投保时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至于案件双方对波波父亲是否死于意外的争议,根据公安机关从其遗物中发现的手写材料看,该材料已对身后事务作了安排,可见他有消极轻生的念头。根据可以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波波父亲自杀的可能性明显高于遭受外来伤害而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波波父亲的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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