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情凸显农险“软肋“,保障作用如何发挥?
来源: 中国保险报 | 发布日期: 2011.05.09
导读: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认为,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除了覆盖面窄,还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的问题。“在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积极性、承保能力和...
据新华社讯 “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今年“三农”工作的一大亮点。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粮食主产区遭遇干旱天气和通胀压力上升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作用,代表委员对此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集团总裁吴焰表示,保险对解决“三农”问题大有作为。通过保险机制,可确保农民在受灾后得到充分救助和足够的再生产启动资金。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农业大学校长董常生认为,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相对较窄,灾害发生后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
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初期只在6个省区开展大豆、玉米、小麦、水稻、棉花5个种植业品种的试点和在全国范围开展能繁母猪保险。2008年,试点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奶牛等种养业品种。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认为,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除了覆盖面窄,还有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的问题。“在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挑战。”他说。
对于应该如何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吴焰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多种财政资金补贴办法,但仅限于此种方式不能有效应对灾害发生后对受灾农民的充分救助。“如果将直接补贴的一部分转换为农业保险补贴,通过由政府提供部分保险费补贴,扩大农民的参保率,当发生灾害损失时,通过保险机制,可以使农民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
董常生认为,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特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改进试点政策,增强农业风险承受能力。
“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作用,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安排。”任建国表示。
“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构建巨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抗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吴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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