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工具 汽车保险 购买车险时的6处不得当

购买车险时的6处不得当

发布日期: 2012.02.21

导读:对车辆保险缺乏了解或者投保时不注意会给车主带来许多麻烦甚至经济损失,本文为您介绍现购买车险时需要注意的六个方面。

一、交强险、商业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或在保险期限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交强险成为了新车挂牌、旧车年审、二手车交易时车辆管理部门要求的车辆具有的必备条件之一,而商业车辆保险不属于法定购买的产品,车辆管理部门亦对其无强制性规定。这种情况就造成部分车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加思索的以最快捷的方式购买了交强险,而将商业险的事情抛掷脑后,等要购买商业险时,才想到要选择自己认可的保险公司,就可能造成商业车险与交强险既未在同一个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起期与止期又不相同的情况。一旦车辆出险,车主既要通知交管部门,又要通知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还要通知商业险的承保公司,索取赔款的相关手续亦各需要一份,增加了很多麻烦。即便不出险,车辆下一年度续保时,也需要办理两次。如果想将两个保单的期限调整一致,一是提前退保后到期的保单,由于退保会造成保险费率的少许上升,既麻烦又会增加部分保费开支;二是先到期的保单到期后不进行续保,等另一份保单到期后一起续保,这无疑会造成脱保期间车辆的风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如果是交强险脱保,还可能会受到交管部门的罚款,所以更不可取。因此,作为车主,在车辆首次购买保险时,加以注意上述内容,才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二、重复投保

造成重复投保的原因最可能的是车主为省事,全权委托其他的人或者单位为自己代办保险,而对被委托人又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就给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部分无保险代理资格等不法单位与个人造成可乘之机,为赚取代理费,为车主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但是对车主来讲,重复投保并不能带来重复的赔偿,因为《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多投几份保险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因此,各位车主不要只图一时省事,一定要对自己购买的车险产品做一下了解,使自己的支出物有所值。

三、不足额投保

不足额投保一般指的是投保车损险时为节省保费,只将车辆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而不是足额投保,这样就造成车辆出险后,最多得到投保价值部分金额与车辆足额价值金额比例的赔偿。例如一辆价值10万的车辆,车损险的投保金额为5万,这样出险后,车主得到的赔偿最多为实际损失的50%,令车主后悔莫及。

四、超额投保

相对于不足额投保,超额投保一般指的是投保车损险时,车辆投保金额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超额投保的部分是无效的,即超额投保并不会得到超额赔付。例如一辆价值10万的车辆的车损险投保金额为15万,该车发生全部损失后,最多只能得到10万的赔偿,并不是15万。

五、保险期限重叠

保险期限重叠一般指车辆的保险并未到期,而提前为车辆续保造成两份相同内容保单保险期限部分重复的现象,即同一辆车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份保单在生效,一般是车主在不了解自己车辆保单具体情况下,盲目进行投保造成的,也可以说是重复投保的一种方式,当然造成的后果与重复投保并无二致,只不过原因与上面所述有所不同,但却是粗心的车主朋友更容易遇到的。

六、保单信息与车辆不符

保单信息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况较多,例如车牌号、车架号的细节信息不一致等,此类信息的误差可能只是给车主增加一些麻烦,多花些时间而已,但是,如果是重要信息的误差,将可能给车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营业性的车辆如果保单上显示为非营业,保费是少交了不少,但是当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亦会拒绝赔偿。

保单作为格式化的合同不允许就具体格式协商改变的特点使得很多车主对车险保单不愿做过多了解,实际上其中的不少内容不但是可以由投保人自行选择,而且还会会关系到车主的切身利益。所以,车主关心自己爱车的同时,不妨稍微花些时间了解一些爱车的保单情况。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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