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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转让未过户时 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05
导读:新法规定如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就保险标的转让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
据介绍,原《保险法》要求“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即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转让之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中止。
保险监管人士认为,原法的这一规定比较教条,增加了交易的社会成本。新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财产转让后保险可以不用过户。浙江保监局提醒说,新法同时还规定,如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就保险标的转让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当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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