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多次赔付有条件
发布日期: 2012.06.04
导读:重疾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大基本险种,为重病患者提供了有力保障。面对社保的低保率和重病患者的需求,多次赔付重疾险应运而生。许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多次赔付重疾险,但是多次赔付是有一定条件的。专家提醒,费率较高的多次赔付重疾险并不适合所有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
林小姐今年30岁,一年前在单位体检时发现自己患了乳腺癌,所幸的是经过手术切除,林小姐正在逐步地恢复健康。由于之前她投保了重疾险,这次患病所花费的12万元大部分得到了补偿,自己只承担了很小的比例,这让林小姐深深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面对自己未来漫长的人生道路,林小姐感觉还是很需要有一份重疾险。但是经过咨询,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以林小姐已患过重大疾病为由拒绝了她的投保申请。
目前传统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保险合同即终止, 投保人便失去了后续的保障。此时因为投保人有了患病史,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都会将他们作为“非标准体”不予承保,这样他们便永远失去了再次获得保险保障的机会。针对这些投保人面临的尴尬境地,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多次理赔的重疾险。
多次赔付重疾险市场有需求
据了解,当前市场上的典型产品,如华夏人寿的华夏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信诚人寿的“无忧三保”多次理赔重疾医疗保障计划等。谈及多次赔付重疾险存在的必要性,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张科认为,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保而不包”和大病治愈率越来越高是两个重要因素。
社保制度“保而不包” 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特点是低保额,广覆盖。目前的报销范围是起付1300元,自付比例为3%~15%,且上限17万元。据统计,我国人口57%的医疗费用是自行负担的,即使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一旦住院,平均40%~50%的医疗费用仍需自行负担,新农合保障的程度就更低了。更不用说由于住院而损失的看护费、营养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间接费用。
大病治愈的可能性越来越高 随着科技的进步,高精尖医疗设备的应用,对于重疾的诊断和治疗都有了很大提高。过去无法治愈的疾病,现在已可治疗,如大部分的器官移植手术术后存活率已达到90%以上,45岁以下患有心脏病的成年人,手术后有80%的概率可以存活3年以上甚至更久,被确诊患癌症开始,5年后依然存活的概率男性为65%,女性为78%,2/3的中风病人可以治愈等。但毋庸置疑的是,存活率提高都是以高昂的医疗费用为代价的。
多次赔付有限定条件
对于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一些人会认为无论何时患上何种大病都可得到理赔,事实上这是一种误区。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多次理赔的限制条件各有不同,投保人需要满足相关限制条件后方可获赔。
一般来说,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通常是将重大疾病分为两组或三组,每一组均为有关联疾病,其中任何一组只要确诊,投保人可获赔,但同一组别的重大疾病只能赔付一次。投保人必须确保自己每次所患的重大疾病都在不同的组别。即便如此还会有其他的一些条件限制,比如两次确诊重疾间隔需达到一定时限,如有的产品规定是1年。
对于这种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产品,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有的认为,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可以弥补“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陷,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有的则认为,人一生中罹患2种或3种大病的概率很小,所谓多次赔付不过是保险公司扩大销售的噱头。
业内人士分析,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将重大疾病分为不同组别,其分类还是比较讲究的。如以某公司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为例,a组属于治疗费较高而死亡率也较高的病,比如恶性肿瘤生存率就很低,b组属于暂时死不了,但无法治愈的病,比如双耳失聪、瘫痪等,c组主要是心脏功能方面的,是一些容易导致迅速死亡的病。因此,假如投保人先患b组中的重大疾病再患其他两组中的重疾,拿到理赔款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多次赔付重疾险应按需投保
多次赔付的重疾险推出后,市场反响还不错,各保险公司的销售情况都相对乐观。据张科介绍,华夏人寿所销售的多次理赔重疾险要占到整个重疾险销售的3~4成,市场反馈较好。但他同时也强调,多次赔付的重疾险也不是人人都适合买的,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选择。
北京赵女士的母亲曾罹患乳腺癌,父亲和叔叔都曾被检查出早期的大肠癌,这让赵女士对自己罹患大病的概率感到忧心。张科认为,像赵女士这样有恶性肿瘤家族病史的投保人,投保多次赔付型的重疾险比较必要。
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增加了保障范围,赔付成本高,费率也自然要比一般的重疾险贵一些。一般来说,多次赔付重疾险的费率要高10%左右。张科建议,在投保重疾险时,如果经济条件较好,预算较充裕,可以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险,可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但如果是经济状况一般的投保人,如职场新人,则可以选择覆盖基本重大疾病的传统重疾险,等到自己的收入提高后再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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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5大类:一是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是空调费、电视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是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是膳食费;五是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之所以规定上述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不予支付,主要是考虑这些项目有的不是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如电视、电话、电冰箱等,有的虽必需,但属于个人或单位责任,如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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