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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尽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赔全额
发布日期: 2012.06.07
导读:由于保民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出险后消费者却被告知只赔70%,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宣判保险公司赔付全额。
张先生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弃车逃匿。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找不到肇事者,保险公司只赔偿70%。今日获悉,在张先生提起诉讼后,西城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应全额赔付。
去年8月,张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司机弃车逃匿。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无责。在支付了8万余元修理费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理由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已经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的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无理,起诉到法院索赔。
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张先生已经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险种,且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已经对张先生作出了解释,没有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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