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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履行以出险日期为准

发布日期: 2012.05.18

导读:通过太平人寿一位客户的经历,为大家重点说明一个保险知识点: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是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的。

最近,太平人寿的一位客户陈某经历了一次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太平人寿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保险公司退还他在当年度交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退还保费?其实,太平人寿之所以会退还陈某当年度已交保费,根本原因在于后者的出险日期在其交纳续期保费之前。

记者了解到,此次返还续期保费其实是太平人寿按照保险合同诚信经营的常规操作。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其下一期保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当日即已终止,无需续交保费。因此,太平人寿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表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交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后者无需续交保费,对于已交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投保人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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