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享有医疗保险即将实现
发布日期: 2012.03.25
导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要尽快提高管理层次。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这将对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具体有什么政策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24日回答了记 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选在这个时机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随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新农保试点的启动实施,城镇非从业居民缺乏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问题凸显,成为我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项制度缺失。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年6月1日,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这个指导意见,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问: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试点倡导公平普惠,让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将形成职工和居民两个适应不同群体、但相互衔接的制度平台,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缴费,缴费多,待遇相应高;而居民(包括城镇、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原则,个人(家庭)缴费,缴费较少,由政府补贴,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是保基本、托底的制度。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政府应鼓励他们优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个人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年每人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能参保。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因此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在统一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不分城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弹性”更强,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问:参保居民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这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提高待遇水平,确保老年生活保障。
问:参保麻不麻烦、安不安全,这是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你们在这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能否惠及城乡居民,经办是关键。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中央已要求各地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分利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确保经办人员编制到位,工作场地、信息网络、办公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在基层的网点,为农民和城镇居民参保和领取待遇服务。
目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印发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可参照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在管理层次上,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为单位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要尽快提高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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