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政策有助农业保险发展
发布日期: 2012.02.17
导读: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征,使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要想实行低费率的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进行补贴。
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其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的好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的精心与否;而且风险高的地区急于投保,风险低的地区则因保费过高而不愿参加保险,使得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正常发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征,使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
既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民由于收入低在遭遇自然灾害时恢复再生产能力较差,而商业保险公司又不愿经营作为农业风险分散工具之一的农业保险,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得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与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成为可能,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农民农业生产成本,减轻农民面对自然界的不确定性损失,从而提高农民与社会的福利水平。
探索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用来应付特大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大额保险赔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每年都会因洪涝、病虫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解决当前国内巨灾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同时,政府应该健全并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并建立广泛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力度
现阶段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 。而要想实行低费率的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进行补贴。目前除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一是可以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二是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减少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法国的经验,在免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赋的同时,允许其经营的农村财产业务也不纳税,使其可用财产保险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业务。从长期看,这种方式是“双赢”的: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洪灾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尽快恢复生产,进行灾后重建。
协助保险公司建立公共的综合信息平台
政府应与当地农技、气象、植保、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建立一个公共的综合信息平台。一是可以协助提高农业风险检测技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二是可以给农户普及农业防灾防损知识,提高保险意识;三是将每个投保农户的诚信记录在案,与政府惠农支农的农业贷款等政策挂钩,这样有助于防止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有助于实行无赔款保费优待政策,对饲养管理精心、无赔款记录的保险保户在续保时给予保费折扣,激励保户精心管理其保险资产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六是有利于因地制宜地选择保险风险,建立公平合理适度的多档次费率体系,有效控制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问题。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扩大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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