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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2.16

导读: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开始凸显.国家就营销员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 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1992年,保险营销制度由友邦保险引入中国,为寿险市场开拓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保险业进入新发展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开始凸显.

2006年3月13日,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就营销员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 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目的是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2010年9月20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正式启动保险营销员管理 体制改革.该意见要求理顺保险机构与营销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加大对外开放,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主体探索新的保险销售体系,并改善保 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利益保障不充分的局面.但由于改革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保监会明确指出,全面改革的时机尚不具备.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稳定队伍,提升素 质,创新模式",其中稳定是改革的基础,将在保持现有营销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分层次,分步骤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据悉,自2009年起,保监会将这 项改革确立为重点工作,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一系列市场调研,政策法规研究及内外部沟通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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