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强制保险条例》五条与《保险法》相矛盾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条例》规定“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额均为2万元,这意味着,旅客因购买车票而缴纳的2%票额保费是不同的,但保险赔偿金却是一样的。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将并不为广大乘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带入公众视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5位学者日前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审查,如确认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保险业内人士亦持有类似看法,接受本报采访的数位人士均表示,铁道部需要透明化保险规则,重新厘定费率。
争议铁路旅客意外强制险
联名上书的5位学者分别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其中,尹田为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其他几位为副会长。
本次联名上书的发起人任自力表示,“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多次更改赔偿方案,是他们建议废止《条例》的直接动因。
目前,对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赔付,主要依据是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的《条例》。1951年,当时的国家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国内火车票“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当时的保额为1500元。
1992年,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2万元。条例同时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后,让一度不为外界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强制险成为媒体及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目前关于该险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是赔偿额度低且不公平的问题。该险种19年来赔偿额度一直是2万元,远落后经济发展水平;此外,《条例》规定 “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保额均为2万元,这意味着,旅客因购买车票而缴纳的2%票额保费是不同的,但保险赔偿金却是一样的。
争议之二是保费收入及流向不透明的问题。据悉,最初该保险由中国人保承保,但后来由于人保分家等原因,铁道部门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行业自保。而此次温州特大交通事故后,人保、太保、平安等保险公司也纷纷否认承保了此意外险。公开的数据显示,2008年、2009年、2010年铁道部的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票价2%的比率来计算,铁道部这三年的保险费收入约为18.60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然而,对于这笔数额巨大的保费流向,铁道部门并未披露过。
专家提五项质疑
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质疑,引起了法学界专家的关注。“作为从事保险法研究的学者,我们认为1951年实施并沿用至今的《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故此,依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赋予公民的权利,我们郑重提出请求国务院对《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任自力教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市场的情形来看,与铁路旅客交通意外强制保险差不多同期实施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轮船意外伤害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强制保险转为自愿投保。
根据国际通例,强制险一般是责任险,而铁路部门让旅客自己掏钱来减轻其责任,是不合理的。他认为就算要购买强制保险也应当是铁路部门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旅客自己掏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还有公众所关心的保额过低的问题和公开透明的问题。所以,五位专家建议废除该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相关链接:
五位学者联名上书 建议废止《铁路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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