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新办法:工亡一次性补助提高10万元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今天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昨天,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增强了参保强制性,在更多方面惠及广大职工和企业。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920多万,去年一年工伤保险案件达4万多宗。
工亡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新《条例》施行后,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处长许锐城告诉记者,按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3894元,深圳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就高不就低,是按最高60个月的标准支付的。按此计算,3894元×60个月=233640元。《条例》修改后,工亡补助的标准将统一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2009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17175×20=343500元。“这比原标准大幅提高了10.99万元。”许锐城说,由于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未公布,如果职工在数据公布前因工死亡,将先按2009年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即34万多元,待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度标准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多还少补”。
在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原《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按照新《条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增加2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则增加1个月本人的缴费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在工伤认定范围扩大的同时,还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许锐城预计,每年深圳新增的此类工伤宗数可能会在300到400宗左右,而深圳去年一年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机动车事故而认定的工伤宗数仅49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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