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签下巨单后死去 保险公司担责
发布日期: 2012.05.03
导读:这是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从事保险业务代理数月后离职,在连续购买了223.8万元的人身保险后不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保险受益人向人寿佛山分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于是受益人将人寿佛山分公司推上了法庭被告席。
遭遇车祸 意外死亡
2005年7月7日凌晨1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黄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据妻子何某陈述:6日晚11时许,黄某去找朋友聊天,独自一人走出家门。7日凌晨1时,黄某被人发现倒毙于离家两公里的105国道上,交警部门于当天抓获了驾车从黄某身上开过的肇事司机吴某。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过鉴定认为,黄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法医鉴定报告同时指出,吴某驾驶的轿车与黄某发生碰撞之前,黄某就已受到致命伤害而倒地,处于濒临死亡或已经死亡状态。据此,交警部门认为,吴某车辆的碰撞并没有加重对黄某的损害,吴某与黄某的死亡无关。
那么,黄某到底是被谁撞死的呢?交警部门经多方调查,一直无法查清这起交通事故的事实,黄某之死成了不解之谜。
生前买下 巨额保单
就在黄某死亡前4个月,即当年的3月6日,黄某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下称人寿佛山分公司),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和“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黄某,受益人均为妻子何某。在投保单的有关项目中,黄某填写的是:工作单位是“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职业是“负责人”,职业代码是“070121”,平均年收入为5万。
对于投保单第三项告知事项中的第十一款即“A.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参加的其他人身保险?如有,请告知承保公司、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单生效时间;B.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C.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祥和定期保险”的投保单中,三项中均填写了“否”;而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投保单中,投保人黄某和人寿佛山分公司双方均没有在上面的问答表的空格中填上“是”或者“否”。
黄某生前除在人寿保险保险人寿佛山分公司买下两份总额为50万元的保险外,还在当年2月、3月间分别向太平洋人寿佛山分公司购买3份“安康如意卡保险”(保险金额28.8万元)、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5份“如意卡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向天安保险公司购买“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份(保险金额100万元)、向新华保险公司购买“多保通吉祥卡”3份(保险金额30万元)。上述保险累计保险金额173.8万元。
此前,黄某与妻子何某都曾在泰康人寿佛山分公司作过兼职的保险业务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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