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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学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发布日期: 2012.05.19

导读:为了优化在校学生的保障,国家发布公告,在校学生也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近期广州市人社局网站公布了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15日,广州市人社局网站公布了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每个学生每年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80元,参保学生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种类: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州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困难家庭学生保费由民政交

据悉,广州市于2008年7月实施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大中专学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3年的实践中对相关政策进行了3次修改和完善,今年又修订颁布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具有广州公办或民办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的大中专学生及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均应当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标准是,学生缴纳保险费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广州市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交。

在2011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学生,从2011年9月1日起追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费支付住院最高报85%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范围: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学生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种类: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上,参保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3个等级,分为三种。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为120元,共付段费用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为240元,共付段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支付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费用为480元,共付段费用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

12项目治疗按住院费待遇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上,参保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或化学治疗、尿毒症血液或腹膜透析、肝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或慢性丙型肝炎门诊药物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及家庭病床等12种项目治疗时,按住院费用享受医疗待遇,但除急诊留院观察及家庭病床外,其余病种或项目个人免予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学生患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等17种疾病,在门诊进行治疗时,每病种每月可享受100元的统筹费用待遇。每人最多可申请3个病种(共计300元/月)。

2011年度最高支付18.4万元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上,参保学生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按80%的标准支付,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学校也可选择建立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的保障模式,利用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专项包干资金,由学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学生医疗服务。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

参保学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广州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2011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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